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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 总则和一般原则

zhiyongz2024-06-15娱乐百科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国家技术标准。看看《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公共会计师。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能力和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准则开展业务。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或者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和实质的独立性。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可能损害其独立性的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者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从事审计或者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并退出。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者担任与其所从事的审计或者其他鉴证业务不相适应的其他业务或者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受他人影响,不得因个人好恶而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开展业务,应当正直、诚实、公正,对待所有利害关系人。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国家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其不具备资格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从事业务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性。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业务助理履行职责时,应当妥善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对相关业务作出结论或者建议,不得以专业身份对未经审计或者其他未经验证的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不保证未来事项的可实现性。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妥善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的事项。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协议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履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胜诉酬金的形式向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贬低同业,不得损害同业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聘请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以个人名义在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业竞争业务。第六章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实施有损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胁迫、欺诈、利诱等手段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宣传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向客户或者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者自己的名义从事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原则

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或者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

三、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可能损害其独立性的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者其他鉴证业务。

四、从事审计或者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五、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者担任与其所从事的审计或者其他鉴证业务不相适应的其他业务或者职务。

六、注册会计师开展业务时应实事求是,不受他人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不应因个人好恶而影响。

七、注册会计师在开展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公正,对待所有利害关系人。

二、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一、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国家技术标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其不具备资质的业务。

三、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四、注册会计师在业务助理履行职责时,应当妥善规划和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助理的工作。

五、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基础对相关业务作出结论或者建议,不得以专业身份对未经审计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事项发表意见。

六、注册会计师不保证未来事项的可实现性。

七、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妥善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相关技术法规的行为。

三、对客户的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

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协议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履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除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费用的形式向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四、对同行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与同行合作。

2、注册会计师不得贬低同业,不得损害同业利益。

三、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聘请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以个人名义在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四、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业竞争业务。第六章其他职责

五、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职业形象的行为。

六、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胁迫、欺诈、利诱等手段招揽业务。

七、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宣传其能力招揽业务。

八、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向客户或者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九、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者自己的名义从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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