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未成年人刘某生初中辍学在家,曾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父母得知后希望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拒绝,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的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打赏时,有的打赏金额高达几千元、甚至几万元,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
七部门联合治理直播业 将推打赏“冷静期”
除了未成年人的打赏控制之外,近期国家七部门还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其中要求平台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
打赏冷静期的设置能极大程度的避免冲动消费,以及未成年人打赏的情况出现,能有效保护人民财产安全,规范网络直播行业运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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