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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之最

558只草兔被猎杀,“刑事+民事”双重惩罚!

zhiyongz2024-05-30生物之最

因为非法狩猎草兔,被告人王某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赔偿。日前,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退缴的违法所得款8.2万余元及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4.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赔礼道歉。

草兔:是哺乳纲、兔属几种野兔的通称。

作为我国分布最广、数量最多的野兔,草兔是大家心目中野兔的典型代表,同时也是被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但有人却为满足一己私利、口舌之欲,肆意对其猎捕。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王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驾驶摩托车采用强光照射、细犬抓捕等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草兔558只,除自己食用以外,并卖于他人(另案处理)非法获利8.2万余元。

案件移送莱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审查认为,王某某实施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更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该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检察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是生态和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和优化生态环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正如本案,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管是食用还是买卖,都是违法行为,任何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野生动物,坚决抵制非法猎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共建和谐生态家园。

来源 | 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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