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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 6月1日正式实施最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

zhiyongz2024-06-02娱乐百科

《无保障法》从总体字数增加到条文和专章内容,还细化了30多个部门的工作职能和职责。对此,四川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邓伟认为,“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翻开了新篇章。 ”

6月1日正式实施最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1

由原来的7章72条扩大为9章132条,增加“网络防护”和“政府防护”两个专门章节。 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正式实施。与之前的修订相比,主要变化有哪些?四川为落实新法作出了哪些安排和部署?这些问题牵动着很多家长的心。

下午3 点5月31日,四川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邓伟以“完善体制机制、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水平”为主题与网友进行线上交流。并详细解读了《保护未成年人法》修改内容,并解答了网友关心的问题。

此次修订,《无保障法》从总体字数增加到条文和专门章节的内容,还细化了30多个部门的工作职能和职责。对此,四川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邓伟认为,“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翻开了新篇章。 ”

针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四川省民政厅还结合实际情况设立了“5+1”任务。

即开展立法研究,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建立省、市、县三级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目前,省级已成立以省长黄强为组长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院、网信、司法、教育、公安、共青团、妇联等未成年人保护重点职能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未成年人”; “规划建设或改造提升一批市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乡镇建立无保工作站,整合建立一批标准化村(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建设信息平台,结合12345热线,开通运营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统筹建设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平台;另外,筹备召开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会,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品牌。四川参保工作,为全国参保工作做出贡献,成为“四川典范”。

今后,四川还将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知晓率。 “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有了解法律要求,才能把法律要求落到实处。”邓伟表示,目前,省民政厅已联合司法厅等11个部门印发了“主题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将5月最后一周确定为主题宣传周,确定6月为主题宣传月。一个多月时间,全省各级各部门将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宣传活动。然后将“不受保护的法律”的宣传常态化。此外,四川还将开展现场宣传活动、选拔比赛、专题学习培训等4类12项线上线下活动,让“不受保护的法律”走进人们的生活。

6月1日正式实施最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2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实施。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和完善了多项规定,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并增加了多项规定。第72 至132 条文章。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宝贝父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何修改?

1988年1月,根据中央办公厅、原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批复精神团中央《关于制定未成年人法律的建议的报告》,团中央牵头成立了全国青少年立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

1989年,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在全国人大内政司法委员会召开的未成年人立法研讨会的基础上,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法制局.

1991年6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和补充。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公布。中华民国,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案》中华民国2012年10月26日《未成年人保护法决定》第二次修改。 《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以及附则7章72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突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视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并着重强调,并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允许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在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刑满释放、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亮点二:特别强调素质教育

针对中小学生日益增加的学习负担,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注重细节,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素质教育的关怀,规定: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重点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配合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保证未成年学生有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得增加其学习负担。

亮点三:从法律高度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教师对未成年人使用侮辱性语言的,将受到处罚。根据法律: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在学校接受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及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力管教或者管教不力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继续教育。

专门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排斥学生。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性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四:父母在决定未成年人事宜时应听取孩子的意见

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育情况,作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决定时,应当告知未成年人本人,并听取其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件,应当听取有能力表达意愿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按照保护权利的原则依法处理。和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

亮点五:电邮日记被列为未成年人隐私

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随意查看孩子的日记和信件吗?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销毁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除侦查犯罪的需要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检查,或者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打开、检查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人个人可以打开或检查它们。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亮点六:立法戒除未成年人网瘾

戒掉网瘾,让儿童戒除网瘾,成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大亮点,其中规定:国家鼓励研发有利于健康成长的互联网产品并推广使用旨在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的新技术。

中小学校校园周围不得设置商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接入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如果难以确定是否为成年人,应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明。

亮点七:“娃娃亲”受到法律禁止

在我国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很多家长出于风俗或者其他考虑,提前为孩子定下“娃娃亲”。对于这种现象,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合同。

亮点八: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针对不少商店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情况,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识;难以判断是否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宿舍、活动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任何人不得吸烟、饮酒。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或者未在显着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