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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原来的《劳动法》有没有废止?还有法律效应吗?

zhiyongz2024-06-01生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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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原来的《劳动法》有没有废止?还有法律效应吗?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络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不存在废止之说

新劳动合同法颁布那么旧劳动法就要废止了?

不会废,劳动法除了劳动合同的内容,还有其他内容呢,仍然有效。

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签的劳动合同,尚未过期的,是否还有效?

仍然有效或者部分有效。
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牴触的条款自动失效,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准。
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相牴触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法还可以用吗

没有废止条款!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有没有合作的

具体做法可向当地12333劳动人事热线电话咨询。

95年颁布的《劳动法》和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关系?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是母子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关系有这个方面: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际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狭义的劳动关系)在这方面劳动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各个地区相应制定了实施细则,劳动部也释出过实施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前是有劳动合同法的,但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各个地方的规定又有不同,所以也很混乱,因此,国家在今年制定了一部专门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就是劳动合同法。
二,因管理劳动力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体现为劳动法对劳动就业的规定,对劳动者休息和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最低工资的规定等。
三,因执行社会保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体现为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规定。比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劳动者最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四,因组织工会和工会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对工会活动的规范,是劳动法的一个内容。
五,因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劳动争议反面员工与单位的协商,单位的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等都是劳动法的内容。
六,因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检察等是劳动法规定的内容之一。
可见,劳动合同法只是劳动法的一个分支,劳动法的内容是相当广的。

新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与原来的《劳动法》是什么关系?谢谢

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上,若《劳动法》规定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依照《劳动合同法》;若《劳动法》规定的地方《劳动合同法》并无涉及,则依照《劳动法》。

2016年新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手续

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建议劳动者检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章节。劳动者拿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就要找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拿到离职证明,劳动者才能离开公司。

劳动合同法没有劳动保障局盖章有法律保护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字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字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新劳动合同法的创新之处

2007年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与劳动者和企业息息相关的法律从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始公开布征求意见,历经4次审议后最终诞生,成为中国立法道路上除宪法外最受关注的法律,被冠以“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
专题一《劳动合同法》之新视点
《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是对《劳动法》有关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是劳动法部门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与《劳动法》一并成为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法律誓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寻找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点。《劳动合同法》试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给予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较之《劳动法》更完善的保护。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以下几点应为企业关注:
1.签订合同前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如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对试用期加以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