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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款滞纳金怎么算

zhiyongz2024-05-31生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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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款滞纳金怎么算

问题一:增值税滞纳金是怎么计算的

增值税滞纳金是按每一个月的应缴税额乘上税率再乘上滞纳天数(一般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然后珐相加得出滞纳总额的。

问题二:交税滞纳金应该怎么计算?

1、滞纳金是从应缴日的最后一天算阀,到实际缴纳日,按日历天数*应缴税款*万分之5算出来的。
2、缴纳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问题三:增值税滞纳金怎么算

所有税种都是一样的,都按征管法的攻32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四:国税滞纳金如何算?

滞纳金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其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取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滞纳金的加收期间和比例,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计算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却并不容易。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处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问题五:国税滞纳金怎么算

滞纳金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其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取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滞纳金的加收期间和比例,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计算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却并不容易。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问题六:逾期未缴纳营业税款滞纳金怎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七:税款滞纳金的征收标准

我国现行的税收滞纳金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的有关条款以及国税函[1998]29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等税法条款和规范性文件组成。应该说我国现行的税收滞纳金制度的内容并不多,然而就是这内容不多的税收滞纳金制度却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1.税法对滞纳金的性质缺乏明确的界定   对于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税收征管法》末予界定,而《批复》则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滞纳金不是罚款,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这一界定是比较科学的、正确的。但从法律的角度,却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税收滞纳金制度是《税收征管法》确认的一项重要制度,解释权在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对其是否有解释权;其二是该解释与税法规定的过高的滞纳金征收比例不相符合。   2.税收滞纳金过高的征收比例与“补偿”的特征不相符   作为一种“补偿”,按照一般的经济法律原则,应当与其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基本相当,我国现行的税收滞纳金制度规定的滞纳金的征收比例高达每日千分之二,换算成年利率为73%(365x2%),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0倍以上,显失公平。比方说某纳税人1998年3月10日欠税1,000元,到2000年3月10日该纳税人应当缴纳的滞纳金将高达1,460元。如果作为偷税,税务机关给予其一倍的罚款处罚,纳税人也仅需付出1,000元。因而我国的税收滞纳金与其说是“补偿”,倒不如说是罚款更确切些。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已经把滞纳金与罚金、罚款视为同类性质并列对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从理论上,大多数学者也都认为我国的税收滞纳金具有罚款的性质。如章伟主编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税务辞典》对“滞纳金”的解释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不按规定期限而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所加收的款项。是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方式。它既带有处罚性,又具有利息性质,因此按日计算加收”。李明龙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税务辞典》对“滞纳金”的解释则是:“税务机关依法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的罚款”。因此,我国的税收滞纳金实质上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属《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范畴。果真如此《批复》对滞纳金的界定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3.税法对滞纳金的加收范围有疏漏   假定《批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我国现行的税收滞纳金制度所确定的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有三种:欠税、偷税和因纳税人计算错误而少交或不交税款。也就是说现行税收法律对《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没有明确而事实上却客观存在的漏税是否加收滞纳金没有界定;对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以及纳税人采取转让定价、居所迁移等方式进行的避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加收滞纳金也没有界定。对于前者尚有一定的理由,即法律上不认可漏税,自然也不可能进行界定;而对后者则显然有失公平,因为骗税等行为与偷税同样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税收滞纳金制度。   1.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来完善对税收滞纳金性质的界定   应该说《批复》对税收滞纳金的性质所进行的界定是科学的、合理的,只是在法律效力方面有欠缺。因此,应当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使之具有法律效力。最好的办法就是今后将《批复......余下全文>>

问题八:地税滞纳金是怎么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假日包括在内)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是:应纳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5‰

问题九:房产税滞纳金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这是指所有的税种的滞纳金都是万分之五。“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因此你问题要看你们哪儿规定什么期限前缴纳08年的房产税了,只要把滞纳天数算出来直接乘1800再乘万分之五就行了。比如按我们这儿规定的5月31日前缴,现在过了8天了,滞纳金就是1800*8*万分之五=7.2。其实可能你的滞纳金不多但未按期申报缴税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十:请问税款滞纳金如何计算比例

一、扣缴义务人已扣缴税款,但未按规定期限将已扣缴税款解缴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已扣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缴纳主体是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遭纳税人拒绝但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造成未扣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明确:“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由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人拒绝被扣情况报告后,由税务机关处理。滞纳金的加收分两种情况:
(一)扣缴义务人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的款项又在一日之内报告的,税务机关可及时将暂停支付的款项征缴,不涉及滞纳金的加收。
(二)扣缴义务人未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的款项但在一日之内报告的,税务机关可向纳税人直接追缴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缴纳主体是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没有予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前者只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补缴税款主体和违规受处罚主体,后者则是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规定了补扣税款的办法。笔者认为:
(一)在法律赋予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的同时,纳税人无须承担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未告知纳税人应扣缴税款的,纳税人无主观过错,未扣税款不应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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