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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的“天网系统”是不是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

zhiyongz2024-05-21生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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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的“天网系统”是不是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

没有。
它只是针对发生在公众场合的事情进行监控,并没有对公民的隐私空间进行监控。

网元网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如未公开则不侵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装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档案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强行实名制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严重侵害吗?

只要不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行为。建立在这种制度下的实名制(如:手机实名制)没有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参考: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祕密、商业祕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祕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这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防因审判而泄露公民隐私。

曝光\"老赖\"不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吗

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及名誉权,与此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于这些权利的保护又进行了相关限制。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资讯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路、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释出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如果“老赖”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其隐私权与名誉权就应该受到一定限制。法院公开曝光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从某种程度上讲带有一定的羞辱性质,可能会侵犯其隐私,减损其名誉。因此向社会公开此类资讯时,应该加以规范,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尽可能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因此对于“老赖”等人资讯的曝光是合法的,只不过曝光方式、曝光程度应适当,毕竟“老赖”也享有公民基本权利。

是不是侵犯了中国公民的人权

我在中国 北京 丰台区 蒲黄榆派出所接受讯问 从早上9点开始 没饭吃 不给水喝 我55岁了口渴的受不了 求警察给口水喝 就是不给 我在派出所没有自由 没办法只能忍受 直到第二天在拘留所才吃到早餐 这就是所谓的 文明执法 这是 刑讯逼供 滥用职权 执法犯法的行为 这些警察就是变态 虐待狂 没人性 如果警察违法对社会的伤害会更大 谁为这些警察的违法行为买单呢?他们不想这些 所以这些违法警察的素质极差
后因为寻衅滋事被拘留
我大约晚上23点到的拘留所 先是买生活用品60元 其实那东西20元都不值 自己 *** 衣服接受检查 自己的东西什么都带不进去 穿上囚服被押到牢房 里面约30人只有8张床 没办法只能睡地上 基本上就无法休息 有的被子是发霉的 就连吃的那点菜汤有些也是发霉的 只能吃馒头就凉水 有些警察满嘴脏话 首都北京都是这样 其它地方就可想而知了

中国公民(未成年人)隐私权

隐私权
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资讯祕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资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已被不少学者所认可,并被许多论文和著作所引用。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装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档案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查询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讯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资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资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结语:
隐私权应归于民法范畴。严格的说,中国目前并无真正编纂的民法典,我们可以称其为《民法通则》。但因为我国的《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隐私的定义
个人隐私
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祕密。(个人独特的生理特点、心理活动、日记、电话、信件以及在自己在住宅里从事的个人活动等)
2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资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蒐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3网路隐私权
网路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资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蒐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资讯,包括事实、影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公民的隐私权属人格权吗?

属于人格权。
但是我国只有宪法对隐私权有简单的规定,没有其他法律有所规定。所以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都作为名誉权侵权行为处理。

公民的通讯隐私权问题

因为你的信件是给特定的某个人的,如果被公开化、甚至媒体上刊登的话,一定要经过你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你的隐私权,你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一般会支援的。

请问中国宪法对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怎样规定的?公厕的每一格没有门,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宪法貌似没有关于隐私权的内容,在民法的人身权部分。。我猜没有侵犯啊,是你自己要去上公厕的。。。和设计者无关啊。

公民的隐私权,公司的隐私权等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对隐私权的规定.
但是我国法律精神是保护隐私权的.
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构成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的规定.
但是隐私权的主题主要是公民.你所说的公司地址是属于公司的,不是公民.所以一般来说不能以隐私权起诉.
举人你说那么多都没用.
即使要起诉对方泄露商业机密,也得证明对你公司造成损失或能够造成损失才能起诉.而且电话号码,网址等等这些.算不算是商业机密还不得而知.
而且这已经不是隐私权的范畴了.公司是没有隐私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