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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的意义是什么

zhiyongz2024-07-03生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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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的意义是什么

问题一:宪法价值这一范畴至少应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义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普遍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体现:
(1)《宪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同时规定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如《宪法》第2条第2、3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以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

问题二:宪法的核心价值?

自由,公平

问题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法治价值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1、宪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同时规定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如宪法第2条第2、3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选举法具体给予保障。    二、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权利主体的公民与人权主体的人之间、人权内容与列举的基本权利之间需要保持逻辑上的协调与解释规则的统一。   除规定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经济、社会与文化的保障,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制度保障基础。   三、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体现了维护宪法秩序的基本要求。宪法体系上的法治国家规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则和具体程序,形成政治统一体价值,保障国家权力运作的有序化。在宪法体系中法治国家的原理具体通过法治主义的实质要素与法治主义的形式要素得到体现。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  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等。    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
宪法的法治价值,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这就意味着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同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市场规则,更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保持法制统一,首先要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宪法。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与法律的这种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即:宪法为母法,法律为子法。
第二,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相违背,......余下全文>>

问题四:培养宪法意识对宪法秩序的意义

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不仅体现人们对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认同,而且体现宪法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与效果.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是人们关于宪法方面的有明确观念的思想体系,也可以是人们关于宪法方面有浓厚感 *** 彩的心理感觉和态度、评价.宪法意识涉及到社会各阶层有关宪法的价值观念,所以它可以是多层次的、多元化的.相对于成文宪法典而言,宪法意识可以说是一种观念上的宪法,对于制宪、行宪以及宪政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在上一个世纪,中国人花了一百年的时间在追求宪政的理想.如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颁布了《重大信条十九条》;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时至今日,宪政追求已历百年之久,但仍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宪政的理想与现实之间仍存在矛盾与冲突.其原因何在,值得人们深思.应该说,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层面的,也有观念层面的.民众的宪法意识是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而在社会基础方面,我们看到了中国近代立宪的悲剧因素.梁启超曾谓:“然立宪之动机起自 *** 而不起自人民,则其结果必无可观者,此不可不熟查也.”孙中山先生在回顾制定《临时约法》时的政治局面与思想潮流的状况时说过一段意味深长的话,他指出:一国之趋势,为万众之心理所造成;若其势已成,则断非一二因利乘便之人之智力可转移也.他认为我国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这是中国缺恨之点.故改造中国,就必须把民主共和国精神明确地用法律固定下来,才能使帝统为之斩绝,专制为之推翻.辛亥革命以后,北洋军阀层出不穷的毁法事件,使他认识到宪法之所以能有效力,全恃民众之拥护,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证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一个社会可以有宪法典而可能无良好的宪法实施环境.但任何宪政活动的背后,必然以深厚的宪法意识作为基础,真正的宪政活动在一个社会出现,是以宪法意识的充分存在为先决条件的.制定1954宪法时,由于历史与文化方面的原因,多数中国公民虽了解宪法的基本知识,但还不能全面地理解宪法的价值和基本理念.当时的宪法宣传主要围绕制宪意义、新中国的成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意义,对宪法、宪政的含义、内容、价值等基本问题却很少涉及.1954年宪法的全民大讨论虽然很成功,但起到的作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没有整体上培养起公民的宪法意识,更没有形成全社会普遍的宪法意志.立宪、行宪没有转化为公众内在的迫切要求与行为准则,宪法的实施更没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宪法实施效果的不理想.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实行,利益的分化,以及文化教育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公民意识日渐高涨,宪法问题、涉宪案件频频出现,人民的宪法意识也逐步提高.由此,宪法也日渐受到重视和尊重,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到普通民众都或多或少地感觉到了宪法的实在价值. (二) 宪法意识应该如何培养呢?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宪法意识是谁的宪法意识.我们不能仅仅强调公民的宪法意识,还应该强调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各种宪法主体对宪法的体认和感悟.仅仅公民有宪法意识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机关在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树立宪法意识,切实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责.国家权力是最难以驯服的,也是最应该首先要有宪法意识的.当然,从根本上来说,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是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有了良好的宪法意识,国家机关也就不敢任意妄为,胡乱执法. 从世界的宪政发展史看,法治发达国家......余下全文>>

问题五:1787年宪法的意义

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了横向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和纵向的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分权的目的在于制约,这就是第二层含义:以权力制约权力。其意在通过国家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抵制其他部门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趋势只能以趋势去抵消。
但是制约本身不是目的,分权制衡的精神在于平衡。 *** 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使权力为公众福祉和正义的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政体的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
美国宪政的一些观念值得关怀中国宪政建设的人们深思:
首先,宪法是无穷尽的、每代人都参与对话的过程。
其次,美国宪法隐含了不完备性公理,认为人既能学习也能犯错误,个人的有限理性不可能建构完美的无缺陷的制度。这一思想对于崇尚三纲领八条目(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以及诚意正心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中华政制而言是陌生的,又是需要我们深切体会的。
此外,美国制宪者认识到:优良的政制不可能满足单一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而只能是多元价值的综合平衡。政治家和政治学家的智慧就是在多种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权衡,寻求社会、政治资源的优化配置。
再其次,制宪者信赖个人的自治能力和人类的自治能力。自治的主体根源于自治的个体,美国宪法的理论假设是个人主义的。其以共和制对治共和病即多数派统治问题也建立在信任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之上。最后,宪法是政治游戏规则,而制定规则的规则更为重要。深入地理解美国宪政的自生秩序,有助于我们平和中正地理解美国宪政的经验、智慧以及局限,从而为中国宪政的建设积累学识和智慧。

问题六:宪法的基本价值 急啊!!

人民主权
宪政秩序
社会发展
社会正义
阐述就自己编吧,这是我们教科书上的,是“十五”规划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的,还是挺权威的
我正好也要做这道题,昨天晚上弄成3点钟呢,既然答案整理出来了几给你吧。
宪法的基本价值:人民主权是指国家最高权利属于人民,是人们对民主社会的最高理想。人民主权是宪法精神的高度抽象,同时其价值内涵的丰富和不同层次的实现,都有赖于宪法在政治实践中发挥作用来予以推动。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实践作用主要表现为:(1)宪法确认主权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赋予人民以最高法律地位,在规范上肯定人民主权作为最高权力的社会存在,将人民主权由一种政治理想转变为宪政社会中法定权利与法定权力的统一体。(2)宪法将人民主权外化为个体公民权利,通过保障和发展公民的广泛权利来不断扩大和深化人民对社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实现人民主权价值内涵的丰富和创新。(3)宪法构建起一定的社会宪政制度 民主机制极其运行模式,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制度化的途径。
宪政秩序 民主法治的政治 社会秩序是现正社会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
社会发展 人类的一切活动最终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宪法对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力维护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此基础上确定符合国情的发展模式及经济体制。宪法根据社会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经济发展的平衡状况建立一定规则,保证社会资源合理分配 优化发展。(2)社会经济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对政治关系进行改革。。。。权利义务 权利职责 变更 推动政治关系进步(3)通过规定意识形态,建立教育 宗教等思想文化制度。。。
社会正义 崇高价值 社会制度的公正性 合理性 核心是分配制度 (1)确定民主对社会利益再分配(2)程序政治(3)对于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偏差,只有通过宪法进行协调和纠正,才能确保法律对于社会价值的促进作用的最大发挥。157页

问题七:宪法的价值在我国如何实现

摘录一段给你便于写作:
宪法的实现就是宪政,就是法治国家。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之后, *** 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便是依宪治国。宪法的实现体现出这样一种思想:公民对权利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公民行使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而且他人有义务满足权利人的权益。国家权力是有限的,不仅范围有限,而且运作也要受到其他国家权力的制衡。
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宪法的精髓。宪法的实现,最根本的标志就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在二者关系上,公民权利第一,国家权力第二,力求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平衡。因此,国家权力的取得必须合法化,没有正当程序的授权不能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必须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国家权力行使的自由裁量不得侵害公民权利,最终要达到国家权力回归人民。只有认真对待宪法,处理好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彻底认识到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才能真正意识到宪法需要我们,我们更需要宪法。
论述宪法的价值取向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出现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这就是,1982年制定的宪法至今已经经历了三次修正,每次都主要涉及经济制度的改革。一些人因而对宪法的稳定性产生了怀疑,质问经济制度是否是宪法必需的内容,宪法是否适合充当一国经济制度合法化的手段。
与此同时,我们发现许多进步的经济改革措施是在无视与突破既定的宪法制度的前提下推行的,在一定区域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证明成功以后再通过修改宪法而被合法化。有人乐观地称之为“良性违宪”,但遭到批评。
近来,又有人倡导宪法的“司法化”,冀望司法对于违宪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救济。可是人们又不能不怀疑这在多大程度上是可能的。许多的怀疑都关心权力体制,这里我将通过分析中国宪法的价值取向提出一个也许“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论点: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改革时期宪法的司法化(姑且沿用这个提法)是不必要和不可能的。
宪政主义作为一种主义,有其关于宪法的规范性认识。如果说18、19世纪宪政主义可以简单地等同于自由宪政主义的话,那么,20世纪宪政主义就变得复杂了。首先,世界范围内相继出现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也都颁布了自己的宪法,它们对于宪法的作用,对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对于国家权力的定性和分配方式都有自己独特的认识。同时,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国家进入了“行政国”、“福利国”时代,国家对于传统的私领域空前地干预,有人惊呼这是宪政的冰纪,有人说这是新宪政主义。社会主义宪法和西方新宪政主义在处境上有一个共同之处:面对贫困。因此,两者都关心公共福利。但是,前者面对的是前现代的贫困,是普遍的贫困,既有绝对意义上的贫困也有相对意义上的贫困;后者面对的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贫困现象,是部分人的相对贫困--实质不平等。因此,前者的目的是富强,后者的目的是平衡自由与平等;前者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后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说新宪政主义是对自由宪政主义的修正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宪法则体现了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由宪政主义的宪法观。
既然社会主义立宪的目的是富强,那么,宪法对此能做什么呢?首先,宪法成为群众动员的手段,它明确宣告并突出富强的目的,正如西方宪法突出自由或人的尊严一样;其次,宪法使国家对经济资源的集中控制合法化,经济制度直接甚至不可避免地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正如权利法案对于西方宪法一样。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经济制度被高度政治化,具有与政治制度同等的重要性甚至更基本的意义。那种对于经济制度是否要宪法化的怀疑忽视了论辩的......余下全文>>